法制網北京12月23日訊 記者 於吶洋 報告指出,加強和改進行政覆議工作要著力暢通行政覆議渠道,首先要按照行政覆議制度和信訪制度各自的功能作用和法律定位,理順兩者之間關係,依法將符合條件的行政爭議納入行政覆議渠道解決。
  二要採取切實措施為群眾行使覆議權利提供便利。要健全行政覆議權利告知制度,各級行政機關在作出影響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組織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時,應當在書面決定中明確當事人的覆議權利、覆議機關和申請期限,告知行政相對人享有申請行政覆議的權利。要通過在信訪接待場所等地方設置行政覆議受理窗口、在鄉鎮設立兼職行政覆議聯絡員等方式,為公眾申請行政覆議提供便利和服務。三要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。對不按規定告知行政覆議申請權利、無正當理由不受理行政覆議申請或者對覆議申請推諉塞責的,上級行政覆議機關應當督促糾正,並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。四要對限制公民覆議權利的規範性文件進行清理,嚴格執行行政覆議法,切實保障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行政覆議權利。  (原標題:應理順行政覆議和信訪關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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